各位同学: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2013医保年度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个人医保费缴纳标准由8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由于该文件在8月30日才签发,医保报盘及银行收费系统未能及时调整,银行接纳在校生续保缴费工作推迟至10月。因此,上一年已参保的在校生在2013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产前门诊、指定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就医时不能使用医保卡直接与医院结算(普通门诊就医不受影响)。
根据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10月31日前成功缴费的在校大学生医疗待遇均可追溯至9月1日。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在校生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前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就医时,请学生先自己缴费结算所有医疗费用,保留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指定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需提供“门特/门慢申请表”复印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到南校区护养院3楼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再自行到医保局申请零星报销。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