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通知

关于在全校范围实行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11-12-07

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各学院、实体系,附属医院: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要求,经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小组研究,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学校南、北、东、珠海四个校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东、南、北校区的在校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珠海校区在校学生参加珠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商业医疗保险同时停止。
    有关学生参保后的就医程序、注意事项、报销办法及医疗保险细则参阅《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及相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料。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