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通知

关于2011年度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通知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11-11-08
        根据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本科生、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均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即广州校区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珠海校区学生参加珠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校负责2011年度学生续保工作,现将续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不包含留学生)正常续保
        正常续保学生由学校负责提交续保资料(学生无需填表、提供资料),医保费用与学杂费一起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中代扣。外校交换至我校的学生不在参保、续保范围内。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优抚对象等学生(毕业生除外)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开具的最新有效证明,包括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重度残疾人员证(民政或残联部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若家庭属低收入困难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户,需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复印件,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医保费用资助。
        广州校区提交到:
        南校区公医办:护养院三楼(校医院旁) 84114118
        北校区公医办:办公楼后座110室 87333085
        珠海校区提交到:
        后勤卫生部李医生处 3668995

        二、在校学生(不包含留学生)不参(续)保
        确实不愿续保的学生需在2011年6月30日前提交不参保确认书(确认书除本人签字外,还需经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逾期不提交者(包括休学学生和交换到校外的学生)均默认为续保。

        三、延期毕业研究生续保
        延期毕业研究生按需续保,如需续保自行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从校园卡代扣医保费用,学校给予办理续保,不缴费不予办理。

        四、毕业生停保
        毕业生医疗保险学校安排于2011年7月办理停保核销,医保待遇延续到2011年8月31日。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